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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上訪與司法獨立

——答《北京週報》問

賀衛方

賀按:日前,一位英文媒體朋友問及上訪問題,我告訴他,關於這個問題我曾接受《北京週報》訪問,訪談稿英譯可以在博嘮閣裏看到。但是他卻怎麼都找不到。我查了一下,果然沒有。於是就把英文本找出來貼了上去。馬上就有朋友問:中文在哪里可以看到?答曰博嘮閣裏有。但是翻來覆去還是查不到,經查,與英文稿一樣,這個真的沒有。可見我的記憶力是多麼不可靠,還要請大家多包涵。這裏貼上中文稿,也順便作了個別文字上的修訂,請各位指正。






問:您認為在現在的社會背景下,上訪對中國社會矛盾的解決起著什麼樣的作用?

賀衛方答:很明顯,現在對上訪的所謂重視是重視怎麼把上訪的打擊下去,而不是重視認真去對待每一個上訪。我瞭解到的情況都是各地政府對上訪都特別的緊張,派出大量的人在北京截訪。實際上這並非想通過上訪來解決一些社會問題。我覺得條例和現在的實際做法還存在著相當大的距離。

上訪問題是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年復一年,這麼多的大規模的上訪,全國各地都有人跑到首都來,去想方設法讓他們的冤情能上達天聽,這在一個追求法治的國家裏肯定是一種非常不正常的情況,或者說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裏,這種情況是不應該也不可能出現的。

我想,原因可能首先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出了很大的問題。整個的司法體系不能有效地公正地解決社會中出現的問題。法院的這樣一種體制本來就是為了讓社會中出現的糾紛,冤情能夠及時地得到糾正。但是如果司法界受了外部的干預,就不能獨立地按照法律規範公正地判斷案件。表現司法無力感的最典型例證可能是拆遷引發的上訪問題。政府出面來進行拆遷,不給老百姓一種平等交涉的機會和可能。老百姓要訴諸司法,但是,令他們絕望的是,法院在這類案件的判決時並不能夠獨立地去判斷這個案件,而是往往做地方政府的看門狗,司法權完全融合在行政權之內。最近,最高法院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說涉及到土地徵用問題引發的訴訟,法院一律不受理,那更是把老百姓最後唯一的一點希望給掐滅了。他當然還可以通過向當地的政府訴願,但如果當地政府本身就是一個事件當事人的話,那根本就是與虎謀皮。那老百姓只好往上去申告,去傾訴,使得最高層能夠知道當地這種糟糕的東西。這是一個非常無奈、迫不得已的選擇。
  
問:那您覺得上訪制度的存在是否與中國的社會背景,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的沿革有一定的聯繫?

答:從歷史傳統以及政治文化上看,我們往往願意把一個社會治理的希望寄託在一個明君或者一個偉大領袖的身上。這種傳統根深蒂固,所以歷史的演變也證明中國傳統社會裏,老百姓非常害怕某種上下的分權,聯邦制啊,人們覺得這是不好的一種東西,因為往往都是地方官員,貪官污吏,形成了對於老百姓的一種壓榨。人們唯一的企盼就是有一個好的皇帝,來解決這個問題。

跟西方的一些國家,比如跟英國的歷史相比較的話,這種差異就非常明顯。在1066年以後的英國,在一開始的時候國王也會承擔這樣一個角色,國王被稱作是正義的源泉。老百姓有了冤情當然希望國王能親自給予解決。但是,在國王派出各種官吏到地方去解決問題,審理案件、糾紛的時候,卻會逐漸地形成一種關於司法的專業化知識。通過司法,通過一種穩定的判例法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官們逐漸使得規則得以確立,也就是在司法制度方面形成了一種嚴格的遵循先例原則,英文叫做binding force of precedent。以往的案例對後來的案例有著嚴格的約束力,使得司法的過程中不僅僅解決了個別的糾紛,而且使未來的案件有了一種法律上的依據。

任何國家的法院都面臨著一個重大的問題,就是如何讓同樣的案件能得到同等的對待。同樣事實的案件,它適用的規則應該是一樣的。所以確立了一種嚴格的規則的話,那司法本身肯定是獨立的,因為它是按照自己的這套邏輯來判斷案件,解決糾紛,而不是按照外部的任何別的權力去解決問題。

傳統中國的社會治理結構跟西方的很不一樣。中國一直到清朝末年,幾千年的社會沒有一種真正意義的法院,西方式的權力分立學說在我們這裏是聞所未聞的。州縣官在司法的過程中間,他們可能更關注的是,把這個事情本身給了結了,而不是努力去形成一種嚴格的規則。沒有發展出一種良好的治理模式,以及司法獨立的傳統,幾乎也沒有專業化的,獨立的法律知識體系能夠成長起來。就導致了誰能夠向決策者施加更大的壓力,誰就能獲得一個更有利的結果的局面。惡霸可以橫行鄉里,“金陵四大家”可以在賈雨村那裏網開一面,權力與財富之間眉來眼去,小民百姓只能夢想自己能夠碰巧遇到一個清官。清官不可遇,也只好到皇居之處告狀申冤了。
  
問:那您是否認為上訪制度存在本身與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存在著矛盾?尤其是現在出臺了新的條例,是要加強信訪制度。

答:其實上訪好像給底層受了氣的人民保留了希望,但實際是我覺得是飲鴆止渴。我們不是去認真地去構築一個獨立的司法制度,不是去提高司法制度的正義程度,而總是在一個制度之外的方式去開一些口子。
  
前一段時間曾有報導,溫家寶總理親自為一位農民工討薪水,媒體把這件事傳為美談。可是,溫家寶縱然三頭六臂,也只能幫助個別民工討回工資。但是這個事件的副作用太大了。副作用就是老百姓都覺得如果他們也能夠找到總理,找到總書記,把自己的冤情解決了,那該多好。所以大家就都來找。這當然會培養一種對最高領導人的依賴甚至崇拜。但是制度建設就會被忽略,我們畢竟要建設一個法治國家。法治國家不是一個靠賢明君主來統治的國家。上訪制度和人治有著聯繫,而在人治的社會裏,賢明的君主也經常會演變成了一個最大的惡霸。

問:您是否認為中國在向法治社會努力的過程中,信訪制度的存在是一個解壓閥,或者是特殊時期的過渡性制度?

答:我個人覺得有一些壓力是必需要積累起來的,也就是說不要指望著經常解壓,導致的就是制度沒辦法去形成。而我們經常是把一種好不容易積累起來的能夠形成制度的壓力給一點一點的釋放掉。像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這個事件就是一個很大的冤情,那麼大家都一塊呼籲,包括法學界,我本人也參與其中,呼籲建立起一個真正的違憲審查制度,並啟動特別調查制度。用一個整體化的制度來去把憲法之下的法律、法規中違反憲法,剝奪人民權利的這種做法進行一個一攬子的解決。但是我們最後的結果是2003年6月份的時候,國務院宣佈廢除了原來的收容遣送辦法。我們在網路上看到的都是人們在歌功頌德,他們在說新一屆政府真好,他們多麼親民啊。但實際上制度創建所需要的一種壓力一下子也被釋放掉了,一個本來可以成為違憲審查制度建立的契機給錯過了。上訪就是非常典型的這類問題。上訪解決不了多少問題,大多數情況下,上訪人被規勸回去,被強制押解回去,人們送上來的材料大多數情況下又被返回到那些製造冤案的機構或是個人的手中。

問:您剛才提到了中國的司法制度存在好多問題,然後現在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您認為應該改哪些方面?

答:首先當然是司法的獨立,就是法院在判決一個案件糾紛的時候,唯一的依據就是法律規範本身,而不是人情,党的書記的意見,人大的意見等其他非法律的因素。當然要實現這樣的獨立性並不是特別容易,我想這需要在人事,財政體系上做很大的努力。

第二,法官的素質以及司法行為的中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法官素質低,這將給獨立帶來很大的問題。在司法權行使的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可以由於利益在其中而表現出有所偏袒。法院必須要獨立於自己的上一級法院,上下級法院都要相互獨立的決策,真正的表現出一種中立性。中立性可以極大地避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冤情,衝突。一些具體案件,很難說怎樣判決是公正的,怎樣判決是不公正的,現代社會越來越複雜,許多情況下,司法不過是一種複雜的利益平衡。有時候一個案件的解決,法官本身的中立的態度會起到很大的束縛作用,就會減少人們對法律之外的手段的訴求。這種對減少上訪非常重要。

第三個方面是如何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能夠讓法官們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感覺到他們不能夠隨便斷案,而是要嚴格依照法律來判決案件。這個監督現在在中國主要有人大的監督,檢察院的監督,媒體的監督等方面。實際上也是問題很多,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監督不夠,另一方面是監督失當。前者說的是一些該揭露的問題沒有被揭露,後者說的是有時候報紙電視會取代法院成為實際的法官。還有人大也會自己來審理案件,導致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混亂不清。

問:我採訪過中國的一些公益律師,他們認為中國的上訪制度是應該保留的。他們認為中國的司法體系壓力太大,法官的資源缺乏。如果上訪制度突然取消,這麼多的糾紛矛盾全壓到司法系統,中國的司法體系根本沒有那麼多的人力資源。

答: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中國的法官在辦案效率方面,僅僅相當於美國法官的十分之一。中國的法官好像看起來是天天在忙,但是由於制度的缺陷使得他們做的好多工作都是無用功。比如說中國沒有哪一級法院的判決是終極性的判決,任何判決都有可能因為上級部門領導的批示,或者由於某種壓力,就會被推翻掉,我們的司法體制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終審完了本來意味著案件的瞭解,但是沒關係,只要你上邊有人,你就可以使二審終審過的案件推倒重來。推翻以後,原來的勝訴者就變成了敗訴者,敗訴者可能想方設法去尋找更高的力量,來製造壓力再推倒重審。我們沒有司法判決的確定性的概念。我們的法院做得很多事情實際上是在不斷否定自己。

實際上生活中每個人都會意識到絕對的公正是不可能有的,古羅馬著名的哲學家法學家西賽羅(Cicero)說過,“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關鍵在於在一些案件中間,也許會有某種程度的細小不正義,這時候如果當事人能感覺到反正是二審終審了,案件已經解決了,自己應該該幹嘛幹嘛,就像當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戈爾訴布希,戈爾敗訴了,他說我特別討厭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我必須尊重它,因為你不可能推翻它。
  
但是中國不是這樣的,它永遠告訴你只要有能力,就有可能把對你不利的判決推翻掉。這就激勵了很多人民想方設法去改變也許只是一小點兒的不公正,一定要想方設法推翻掉整個判決。我們最荒唐的司法口號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個錯誤可能只是很小的錯誤,當然也有可能是很大的錯誤。如果很小的錯誤都想法設法去糾,哪個判決不會有問題呢?這就解釋了中國會有這麼多老百姓會去道路奔走,權門呼號,想方設法尋求最有利的結果,推翻原來的判決。推翻掉了以後原來的勝訴就又變成敗訴了,敗訴者又會去推翻。這個過程中許多人就會在微小的不公正上投入太高的成本,付出了太多的代價。有的人家徒四壁,天天為自己的案子而奔波。可能本來他這個案子敗訴他損失500元,但是幾年上訪下來,他完全可能耗費成千上萬。而且精神成本更是巨大的,他變得愈發不能忍受這個不公,愈發怒火中燒,不推翻掉不行。

這個過程還會帶來另外的問題。原來製造一點小冤屈的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決策被推翻,他們也想方設法去建立一個攻守同盟,下邊的官員們會結合在一起,阻止任何糾正錯誤的情況發生,於是又導致一旦原判被推翻,越來越多的人們會被追究責任。這樣就帶來更多的壓制、陰謀和苦難。這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一個讓大家服氣的司法權威,你不知道什麼是規則,什麼是權威,最終將是民怨沸騰,一地雞毛。

2005年9月18日改畢
2009年5月5日再修訂

(此文轉自賀衛方博客)